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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晶华申请执行孙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晶华,孙毅,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吴晶华,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毅,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贾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晶华申请执行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吴晶华于2017年8月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宇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