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117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安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安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117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其林被告:梁安帮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安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向绍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