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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海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海英,刘杨,牟蔚华,相合(昆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253号之一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杨。被告:董海英,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安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杨,男,1987年4月20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被告:牟蔚华(FISCHERMOU),男,1963年2月13日生,美国国籍。被告:相合(昆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牟蔚华。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海英、刘杨、牟蔚华(FISCHERMOU)、相合(昆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全男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