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世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世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世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世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8民初80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费425000元及违约金。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都安明大罗马城的房产,因另案所有房产己被北京警方刑事查封,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