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0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东龙与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龙,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563号原告:郑东龙,男。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荣,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龙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郑东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龙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东龙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