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东龙与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龙,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563号原告:郑东龙,男。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荣,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龙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郑东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龙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东龙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