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祥虎、王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虎,王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王祥虎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祥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孙中辉以王祥虎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未向本院提交王祥虎签名或其由本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其得到了王祥虎的授权,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无权代表王祥虎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祥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祥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爱梅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