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民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祥虎、王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虎,王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王祥虎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祥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孙中辉以王祥虎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未向本院提交王祥虎签名或其由本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其得到了王祥虎的授权,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无权代表王祥虎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祥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祥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爱梅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