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俊与李东宏、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李东宏,王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526号原告:谢俊,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李东宏,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王超,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原告谢俊与被告李东宏、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谢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谢俊负担。审判员 乐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