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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俊与李东宏、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李东宏,王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526号原告:谢俊,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李东宏,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王超,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原告谢俊与被告李东宏、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谢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谢俊负担。审判员  乐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