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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021号原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春明,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商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