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凤王、韩绿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凤王,韩绿姑,徐旭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王,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绿姑,女,192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旭奋,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负责人:陈军,该支行行长。上诉人高凤王因与被上诉人韩绿姑、徐旭奋,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高凤王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凤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