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34号申请人: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法定代表人:杜凡,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汉孟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刘雨,董事长。申请人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者同价值的债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者同价值的债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武汉精税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