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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蔡淑平、张清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平,张清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蔡淑平,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张清川,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蔡淑平于2017年2月7日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6民终208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清川返还申请人蔡淑平尚欠货款本金13071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3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淑平与被执行人张清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张清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张清川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张清川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张清川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帆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