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维田与高祥谋、马永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维田,高祥谋,马永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罗维田,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被执行人:高祥谋,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被执行人:马永园,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本案在执行罗维田与高祥谋、马永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罗维田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