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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清会诉被告王会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会,王会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381号原告:吴清会,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白塔乡。被告:王会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东辛庄镇。原告吴清会诉被告王会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吴清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清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清会负担。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