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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驹与蹇良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驹,蹇良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454号原告:张驹,男,生于1981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蹇良英,女,生于1954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驹诉被告蹇良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0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