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驹与蹇良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驹,蹇良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454号原告:张驹,男,生于1981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蹇良英,女,生于1954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驹诉被告蹇良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0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