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定荣邹忠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定荣,邹忠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733号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龙寿支路天一顺和康城1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057730。法定代表人:庄前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苑,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定荣,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邹忠路,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六合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7********。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荣、邹忠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7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重庆市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