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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2012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集宁区光明街移动营业大厅内,盗窃被害人贺某放在柜台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行窃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贺某联系,提出索要人民币2500元方可归还被盗手机,后被害人贺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在集宁区战役馆广场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成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邢晓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