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英与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黄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60号申请人王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黄小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2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王英与被执行人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小龙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王英偿还借款30000.00元,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支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