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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006号原告:侯某某,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福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前二〇一���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