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006号原告:侯某某,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福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前二〇一���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