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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小军与栾福余、曹成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军,栾福余,曹成启,张玉成,何义彬,牛立群,闫凤,刘建民,姜富,张云荣,王保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90号原告:程小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栾福余,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成启,男,1940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玉成,男,1943年3月6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何义彬,男,1950年8月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牛立群,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闫凤,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建民,男,1964年1月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姜富,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被告:张云荣,女,1956年9月5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保义,男,1949年2月1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军诉被告栾福余、曹成启、张玉成、何义彬、牛立群、闫凤、刘建民、姜富、张云荣、王保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小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翠艳审 判 员  杨 静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张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