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与张裕华、叶水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张裕华,叶水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741号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负责人:丘敬儿。被告:张裕华,男,成年人,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叶水清,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裕华、叶水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