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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与张裕华、叶水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张裕华,叶水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741号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负责人:丘敬儿。被告:张裕华,男,成年人,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叶水清,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裕华、叶水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门县永汉镇洋陂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