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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袁春勇与张一羚、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勇,张一羚,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6182号原告:袁春勇,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羚,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程磊,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原告袁春勇与被告张一羚、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春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被告张一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春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一羚、程磊赔偿其医疗费8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天*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护理费4200元(60天*70元/天)、误工费24000元(120天*200元/天)、交通费2207元、电动车修理费600元,并承担鉴定费168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于2015年6月3日在运河西路××××一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造成其上述损失。交警认定张一羚负事故全责。因程磊是该电动自行车车主,故一并起诉要求赔偿。被告张一羚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鉴定结论、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无异议。医疗费票据中有27元系在外地支出,不予认可。营养费认可1080元(60天*18元/天)、护理费认可3000元(60天*50元/天)。误工费无证据证实,可认可每月1760元。交通费中还包括外地的住宿费发票855元不予认可,另票据过多,不清楚是否用于治疗支出,具体金额可由法庭酌情考虑。和平牌C05800号电动车是其于2008年10月25日在无锡旧货市场向原车主程磊购买的一辆二手车,交易价格1680元,有交易发票证实,其是实际车主。被告程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7时45分许,张一羚驾驶和平牌C05800号电动车(原车主程磊),沿运河西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中碰撞前方同方向袁春勇驾驶的兴华048769号电动自行车,结果致袁春勇跌地受伤(头部、左膝外伤),048769号电动自行车损坏。公安机关认定张一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袁春勇至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综合症。后袁春勇在原籍检查,支出医疗费27元,又于7月复至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观察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8338元。期间袁春勇还支出048769号电动车修理费600元。经司法鉴定,评定袁春勇上述身体损伤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误工期为120日,袁春勇支出鉴定费1680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例材料、急救收费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张一羚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春勇身体损伤、财物损失,张一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袁春勇主张的医疗费8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200元、电动车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68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金额范围,应予支持。袁春勇主张的交通费2207元,因其提供的票据中有一部分票据(包括住宿费)在支出的次数、时间上不能充分对应系其为往返医院治疗而支出,故本院根据其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通常情况,酌情认定为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袁春勇主张的误工费24000元,其虽提供了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其职业曾是木工职业,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在2012年9月在从事木工职业,并不能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仍在从事该职业或是否有其他劳动收入,更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后其劳动收入是否有减少或减少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等情况,故其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与本案的误工费计算无关联,其主张误工损失24000元应视为无证据证明。鉴于袁春勇系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此次事故造成其身体伤害,此也必然会对其日常劳动获取相应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本院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月1890元),按鉴定期限计算4个月的误工费,为7560元。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C05800号电动车的原车主虽系程磊,但已有证据表明该车在发生本案事故前已通过合法的市场交易由张一羚购得,现张一羚作为该车受让人实际使用该车发生事故,袁春勇无证据证明程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袁春勇要求程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袁春勇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8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7560元、交通费800元、电动车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45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一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支付原告袁春勇24505元。二、驳回原告袁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一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袁春勇承担160元,由被告张一羚承担240元(该款原告袁春勇已垫付,被告张一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春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重光人民陪审员  赵月珠人民陪审员  王玲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思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