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蓬勃与刘治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蓬勃,刘治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29号原告:张蓬勃,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权,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祥,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蓬勃诉被告刘治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蓬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蓬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蓬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蓬勃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