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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蓬勃与刘治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蓬勃,刘治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29号原告:张蓬勃,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权,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祥,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蓬勃诉被告刘治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蓬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蓬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蓬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蓬勃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