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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方贵、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方贵,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63号申请人:吴方贵,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被申请人: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申请人吴方贵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10月起在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职务,至2017年5月24日欠申请人工资15000元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5000元。本院经审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吴方贵支付工资15000元。申请费58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小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