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凯与陆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陆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895号原告刘凯,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陆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5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凯负担。审 判 长 于善德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