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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化市政工程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化市政工程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化市政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9261Q),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东南海路北。负责人:邢占东,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公司科员。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沈桂联,系公司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