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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玉梅与戚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梅,戚达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083号原告:赵玉梅,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天跃(系原告赵玉梅丈夫),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社,男,住阜宁县,阜宁县罗桥镇凤谷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戚达峰,男,199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玉梅与被告戚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玉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赵玉梅负担(原告赵玉梅已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银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