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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00号原告李XX,女,汉族。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厂址:大武镇东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吉晶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