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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等与李振洪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李振洪,陈朝荣,许南京,徐银锁,杨慧萍,孙志胜,国振益,郑金鹏,木明光,彭茂桐,周步凯,黄加智,高明信,王平,徐银合,徐银标,徐银璜,毕锋,国朝锦,王焕国,国朝阳,王天强,蔡荣华,王学多,国朝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049号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商城12号楼3单元5号,机构代码:66344140-5。法定代表人国安权,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国安权,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笃余,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鑫,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建云,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荣,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建云,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南京,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锁,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萍,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建云,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胜,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振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鹏,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木明光,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茂桐,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周步凯,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加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信,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市。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合,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标,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徐银璜,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毕锋,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朝锦,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焕国,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国朝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天强,男��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荣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多,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国朝永,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国安权、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金笃余、许鑫与被告李振洪、陈朝荣、许南京、徐银锁、杨慧萍、孙志胜、国振益、郑金鹏、木明光、彭茂桐、周步凯、黄加智、高明信、王平、徐银合、徐银标、徐银璜、毕峰、国朝锦、王焕国、国朝阳、王天强、蔡荣华、王学多、国朝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国安权、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金笃余、许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安权、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金笃余、许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安权、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金笃余、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安权、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金笃余、许鑫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李建友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