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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明东、解元平与解春林、左学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东,解元平,解春林,左学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285号原告:郑明东,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解元平,女,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春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左学荣,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明东、解元平诉被告解春林、左学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东、解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