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林,男,文盲,农民,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林犯招摇��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至4月5日,被告人刘某林骑摩托车前往万载县黄茅镇新泉村、株潭镇石塘村等地,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连续骗取他人钱财182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6日上午,刘某林到黄茅镇新泉村,冒充黄茅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来帮老人办理养老金卡,以“办卡费用”为由骗取辛某100元、陈某华100元、李某妹100元、汤某海80元、卓某香200元。2、2017年4月1日上午,刘某林到株潭镇石塘村,冒充株潭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来调查低保情况,可以帮助办理低��卡,以“办卡费用”为由骗取汤某100元。3、2017年4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林到株潭镇石岭村,冒充株潭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来调查低保情况,可以帮助办理低保卡,以“办卡费用”为由骗取龙某100元、龙某生110。4、2017年4月3日下午,刘某林到株潭镇石塘村,冒充株潭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来帮老人办理低保卡、养老金卡,以“办卡费用”为由骗取陈某100元、龙某才100元、黄某秀140元、汤某兰80元、龙某包100元、卢某香40元。5、2017年4月5日上午,刘某林到株潭镇株山村,冒充株潭镇政府工作人员,谎称来调查贫困家庭情况,可以帮助办理低保卡,以“办卡费用”为由骗取黄某200元。2017年4月5日,刘某林来到株潭镇同胜村行骗时被群众识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林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辛某、汤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刘某林的笔录,被告了刘某林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万载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和株潭镇政府证明,及被告人刘某林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他人钱财1820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