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新红、聂飞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红,聂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何新红,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聂飞龙,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蔡甸侏重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9日,以(2016)鄂0114执258-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聂飞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立大道国立尚品1号楼1幢2单元2层2号房(合同号蔡113177494)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聂飞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立大道国立尚品1号楼1幢2单元2层2号房(合同号蔡11317749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