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春,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上诉人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4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奕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