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48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组织机构代码68092280-9。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建华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杨建华已自行协商解决,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