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煜,杜佳辉,杜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煜,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杜佳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杜根生,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李煜与杜佳辉、杜根生其他民事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李煜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根生向法院交纳案款21241元后称无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佳辉现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房屋、机动车等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杜根生为视力残疾四级。名下无房屋、机动车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案款21241元后,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杜佳辉、杜根生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