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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海长诉林睦武、莫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长,林睦武,莫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海长,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睦武,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莫双桂,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长与被执行人林睦武、莫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7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林睦武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08号桂花城初阳苑C7栋207房(权证号:006487**)进行处置过程中,短时间内难以处理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