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秀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秀,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91号申请人:顾秀,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周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秀与被申请人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顾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顾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