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周芳荣与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荣,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72号原告:周芳荣,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美良。原告周芳荣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美良已于2017年4月死亡,现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