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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周芳荣与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荣,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72号原告:周芳荣,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美良。原告周芳荣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美良已于2017年4月死亡,现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