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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德宝与苏琦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宝,苏琦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宝,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被执行人:苏琦雯,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德宝与被执行人苏琦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琦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琦雯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