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德宝与苏琦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宝,苏琦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宝,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被执行人:苏琦雯,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德宝与被执行人苏琦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琦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琦雯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