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西安鼎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蕊娜,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林红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242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94元(含执行费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善源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