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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10号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B座2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481XT。法定代表人丁秋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芳,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兴,男,住福建省永定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蔡月,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