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在保、戴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在保,戴倩倩,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在保,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戴倩倩,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尹飞,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在保与被执行人戴倩倩、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飞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