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祥宇与吴运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宇,吴运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94号原告:胡祥宇,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余学永,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运强,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青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祥宇与被告吴运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祥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书月审判员 霍 皕审判员 刘士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