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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树春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熊树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煜衡,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树春,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树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长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赵卫、丁玉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长春审判员  赵 卫审判员  丁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