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会良、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良,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良,男,1977年生,汉族,住天津。被执行人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50元整至法院执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