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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会良、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良,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良,男,1977年生,汉族,住天津。被执行人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50元整至法院执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