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廖震、余利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震,余利红,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黄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廖震,男,2011年1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利红,女,198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地址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南路328号财富广场二层。法定代表人黄鸣。被执行人黄鸣。廖震、余利红与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黄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宁未民初字第004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黄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震、余利红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支付申请人余利红、廖震案款30000元。二、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黄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震、余利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请执行人廖震、余利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现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金莎娱乐会所、黄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