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志超、陈银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超,陈银中,陈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超,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银中,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小飞,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超与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15)温平鳌调确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志超购房款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25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执行人周志超与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志超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银中、陈小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平鳌调确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