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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17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军红,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张军红、张治考、张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112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军红名下财产的冻结。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红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军红名下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67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