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坤与被执行人刘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坤,刘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聂坤,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中心街4巷8号。被执行人:刘红斌,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惠康小区。本院在执行聂坤与刘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红斌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斌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