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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庆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庆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庆岩,绰号小五,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2年2月5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嘉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嘉荫农场。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嘉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庆岩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起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武庆岩酒后在其朋友任某某的带领下,一起来到嘉荫县朝阳镇迎宾楼旅店内休息。期间,被告人武庆岩趁无人注意,将旅店业主迟某(被害人)放置在一楼自用房间内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武庆岩来到朝阳镇通江食杂店,因无法打开手机指纹锁,便将手机丢弃至店内。随后,被告人武庆岩来到朝阳镇龙城旅店,并被迟某等人发现。被追问后,被告人武庆岩带领迟某等人将手机取回,后逃回嘉荫县嘉荫农场家中。经鉴定,被盗手机为OPPO牌R9Plus型(64G),估价金额为2549.00元人民币。���侦查,被告人武庆岩于2017年1月10日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庆岩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嘉荫县公安局朝阳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嘉荫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绥化农垦公安局嘉荫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嘉荫县人民法院(2002)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绥化农垦看守所出具的绥农看释字〔2016〕91号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嘉荫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嘉价鉴字[2016]35号鉴定意见;被告人武庆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庆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被告人武庆岩的两次犯罪前科、前罪与本罪的相隔时间,以及赃款已被依法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被告人武庆岩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庆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