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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有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30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彭有亮,男。本院在执行彭有亮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有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